國家市場監管總局7月8日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并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指出,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等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實施細則》的出臺,對于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推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大市場,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三大亮點?
為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深化競爭領域國際交流合作,市場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實施細則》,加強與國際通行競爭規則對接,有效規范和保護公平競爭,優化國內競爭環境,為深入參與國際競爭、維護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制提供有力支持。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介紹,《實施細則》主要有三大亮點:一是統籌力度更大。強化部際聯席會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聯席會議職能作用,明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原則上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建立聯席會議辦公室主動審查機制,以更大力度更實舉措推動制度落地落實。
二是審查標準更高。全面細化審查標準,重點關注妨礙平等便利退出市場、以獎補方式變相指定交易和實行地方保護、影響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等問題,將強制企業轉讓技術、強制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給予特定企業優惠政策、設置不合理項目庫資格庫等具體情形納入審查標準,進一步健全審查范圍、例外規定等基本規則,及時彌補規則空白和漏洞,切實增強審查制度的系統性和針對性。
三是監督考核更嚴。充分發揮督查抽查的激勵和約束作用,明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牽頭組織政策措施抽查,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比較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多發的行業和地區,進行重點抽查,確保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到位。
統籌發展與安全需要?
審查標準是《實施細則》的核心,這次修訂的《實施細則》重點完善和細化審查標準的內容和表現形式。例如,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方面,《實施細則》規定,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以備案、登記、注冊、認證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等。
《實施細則》還在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上進行完善,指出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等,進一步打破“區域小市場、小循環”,切實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
《實施細則》考慮到統籌發展與安全的需要,結合當前面臨的國內國際形勢,在第四章例外規定中增加“科技安全”和“公共衛生健康安全”內容。《實施細則》明確,若屬于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的,或者為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等,即便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競爭效果,但在符合規定情況下可以出臺實施。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強調,下一步,要將事前的公平競爭審查與事后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結合起來,打好維護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組合拳”,依法及時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打破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暢通國內大循環,促進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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