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盧越
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為主題發布“檢察為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其中一起案例中,檢察機關發揮行政檢察“一手托兩家”的職能作用,在暢通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行政處理決定通道時,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糾正其在行政非訴執行中的問題,暢通勞動者、農民工維權渠道,減少農民工維權成本和訴累。
2005年,廣東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行政處理決定,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某區人民法院向該局發出《司法建議書》,以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不屬于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范圍為由,告知市人社局對此類強制執行申請將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2013年,市人社局針對另一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作出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行政處理決定,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某區人民法院以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實質為勞動監察指令書為由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鑒于法院作出的上述《司法建議書》及不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市人社局在辦理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案件中,10余年來未再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某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案件線索,經研究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為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針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農民工工資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法可依、于法有據。
某市人民檢察院與某區人民法院進行座談,切實暢通人社局就行政處理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渠道。同時,為拓寬農民工欠薪問題的救濟途徑和提高欠薪問題解決效率,某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人社局制發了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指出: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且拖欠事實清楚、金額明確的案件,人社局應依法作出責令支付的行政處理決定,如用人單位逾期不履行義務又不提出訴訟,應及時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社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欠薪的人數及金額做出詳細認定及說明,讓行政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具備可執行性;人社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后,對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服的,及時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市人社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后,及時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研判,并向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發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處理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時,要依法根據案件進展情況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通知發出后,市人社局對四家用人單位作出了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加付賠償金的行政處理決定,并就其中兩個案件于2021年3月16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3月22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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