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文旅規〔2022〕3號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現將《江蘇省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
2022年12月14日
江蘇省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江蘇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文化和旅游行業新型監管機制,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文化和旅游市場高質量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結合本省文化和旅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信用監管、權益保護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是指從事文化和旅游經營活動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于從事營業性演出、娛樂場所、藝術品(含文物)、互聯網上網服務、網絡文化、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等文化經營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旅行社經營服務、A級旅游景區經營服務、旅游住宿經營服務、在線旅游經營服務等旅游經營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主要指上述市場主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有關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由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原則,依據信用信息,建立信用評價模型,對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生成信用評價結果,并以數字、符號或者文字形式表現或展示的一種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信用監管,是指依據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信用評價等科學合理判斷其信用狀況,并據此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本辦法所稱權益保護,是指實施信用評價工作的行業信用管理部門,以及接受評價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依法保障信息安全、依法對評價結果進行異議、修復的方法和過程。
第四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公共信用信息采集、記錄、存儲、發布和應用等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
第五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開展省內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信息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工作,省內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通過全國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系統補充完善本行政區域內信用信息記錄。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六條 省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模型按照總分為1000分進行評估計算,評價結果從高到低劃分為AAA(優秀)、AA(良好)、A(中等)、B(較差)、C(差)五個等級。
第七條 信用評價的方式、標準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廳依法制定,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遵照實施。
第八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工作實際明確信用評價結果的發布時間和形式。發布形式包括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的獨立發布或者聯合發布。發布平臺和查詢渠道應當提前公布,為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查詢與自身相關的信用評價結果提供便利。
第九條 信用評價應當依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頻次,定期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計算和修訂。
第三章 信用監管
第十條 全省各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基于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等級、差異化的管理服務。管理服務措施包括監督、激勵、限制、懲戒等。
第十一條 對于信用狀況較好、風險較低的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降低監督檢查的比例和頻次;對于信用狀況不良、風險較高的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提高監督檢查的比例和頻次。
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AAA、AA的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可以分別設置抽查比例為原比例的25%、50%。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A的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可以維持原抽查比例。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B、C的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可以分別提高抽查比例到原比例的150%和300%。
第十二條 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AAA或者AA的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可以在職權范圍內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辦理文化和旅游行業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時,推行信用承諾,提供便捷服務,給予優先辦理;
(二)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政府財政性資金補助,推薦享受政府相關優惠政策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應用中,進行優先推薦;
(四)利用“信用江蘇”網站、省文化和旅游廳門戶網站、“水韻江蘇·有你會更美”微信公眾號等平臺,開展典型宣傳和行業示范活動;
(五)優先推薦參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評優評獎或者展覽推介活動;
(六)引導金融、商業等市場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
(七)業務交流、崗位培訓等活動中,給予額外名額;
(八)國家及省內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三條 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B或者C的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按照其失信嚴重程度,依法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嚴格審查文化和旅游行業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限制享受相關便利;
(二)利用“信用江蘇”網站、省文化和旅游廳門戶網站等平臺,進行信用預警公示;
(三)對于政府部門組織的表彰評獎活動,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參評資格或者不予推薦,對于其他評優評獎或展覽推介活動,暫緩推薦;
(四)將失信信息推送給有關部門,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等活動中參考使用;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省文化和旅游廳將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同步到省大數據管理部門、省社會信用綜合管理部門以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部門,推動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評價結果在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評優評先、金融服務、資質認定、財政資金安排等工作中的廣泛應用,促進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加強信用管理、提升誠信意識。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對其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認定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異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 認定部門在受理異議申請后,應當及時啟動復核程序,核查相關信用信息,重新計算信用評價結果。如復核過程中發現情況復雜,需要異議申請人補充提供材料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最多不超過兩次。
在受理異議申請或者收到最后一次補充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受理部門應當完成復核工作并形成結論,以書面方式將異議申請的處理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文化和旅游行業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申請信用修復并提交佐證材料。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按照有關要求完成信用修復后,可以重新計算其信用分數和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 市場主體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異議申請或者信用修復的申請記錄,不作為行業領域信用評價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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