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業務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85號
各銀保監局(遼寧、廣西、海南、寧夏除外):
近年來,部分信托公司通過非金融子公司進行監管套利、隱匿風險;開展違規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給信托業發展造成潛在風險。為治理市場亂象,助力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促進信托業改革和轉型發展,現就清理規范信托公司非金融子公司業務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信托公司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內以固有資產直接投資設立或以投資資管產品等方式間接投資設立的,具有控制權且未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公司。
二、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信托公司不得新增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已設立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不得新增對境內外企業的投資。
三、信托公司可選擇保留一家目前經營范圍涵蓋投資管理或資產管理類業務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該公司僅可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且不得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資方或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不得參與被投資方的日常經營,投資年限不得超過5年。
前款中“控制、共同控制被投資方或對被投資方施加重大影響”,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基金業務不符合本條要求的,到期后不得直接或變相新增和續作,其余業務在合同期滿或項目結束后不得繼續開展。
四、信托公司應當有計劃地以轉讓股權等方式清理對以下企業的投資,清理期限不得超過3年:一是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選擇保留的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在境內外投資的企業;二是信托公司其余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內外投資的企業。上述企業有存續基金業務的,應當于相關項目清算后1年內完成清理。清理工作完成前,上述企業原則上不得新增業務。
清理確有困難的,信托公司應當在清理期限屆滿前2個月向屬地銀保監局提交延長清理期限報告。清理延期不得超過一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
五、信托公司應當全面梳理境內一級非金融子公司及其在境內外投資企業的基本情況,合理擬定清理規范工作方案,列明時間節點安排,明確存續子公司并表管理措施等,并于4個月內將方案報送至屬地銀保監局,經審查后實施。各信托公司應當加強存續非金融子公司并表管理,按季度向屬地銀保監局報送方案實施進展情況,并在依法合規完成清理規范工作后,及時上報經董事長簽字確認的工作報告。
六、各銀保監局應當切實承擔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全程督導跟蹤,認真審查方案內容,嚴防信息漏報瞞報;通過現場檢查、督導等方式,適時查驗階段性工作進展與質量;加強轄內信托公司并表監管,發現非金融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違法違規交易行為的,依法依規對信托公司采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行政處罰;清理規范工作完成后,組織專項驗收,并向銀保監會報送正式報告。
七、本通知中“企業”的組織形式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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