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8月3日消息,日前印發的《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指出,中央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效控制能源消費總量,持續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物排放,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境外生產經營活動也應嚴格遵守所在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辦法》指出,國資委對中央企業節約能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實行動態分類監督管理,按照企業所處行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將中央企業劃分為三類。
第一類企業是主業處于石油石化、鋼鐵、有色金屬、電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運輸、建筑行業,且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年耗能在200萬噸標準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前三分之一,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第二類企業是第一類企業之外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之一的:年耗能在10萬噸標準煤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位于中央企業中等水平。第三類企業是除上述第一類、第二類以外的企業。國資委根據企業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態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適時對企業類別進行調整。
《辦法》要求,中央企業應積極踐行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理念,將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碳達峰碳中和戰略導向和目標要求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圍繞主業有序發展壯大節能環保等綠色低碳產業。將節能降碳與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預算,保證資金足額投入。中央企業應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嚴格執行國家相關產業政策和規劃。加強并購重組企業源頭管理,把節約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盡職調查作為并購重組的前置程序。
中央企業應組織開展綠色低碳技術攻關和應用,推進綠色供應鏈轉型,高效開發利用化石能源,積極發展非化石能源,推進能源結構清潔化、低碳化,自覺履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責任,自覺接受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
專家表示,強化對中央企業節能、低碳、環保工作的督促指導,加大組織推動力度、加強規劃引領、嚴格考核約束,將有力推進中央企業綠色低碳轉型,推進產業結構綠色低碳轉型、能源結構優化、能源資源高效節約利用、綠色低碳技術攻關應用,發揮國有經濟對綠色低碳轉型升級的戰略支撐作用。(劉麗靚 連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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