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中國證監會公布《國務院關于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的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與之配套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備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引發市場廣泛關注。
一段時間以來,受各種因素影響,中概股經歷了一輪大幅下跌,市場對境外上市活動預期不穩,甚至擔心國家限制企業赴境外上市。此次相關制度規則對外公開征求意見,將明確監管政策,完善制度體系,打消市場疑慮。
對外開放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境外上市在支持企業利用外資、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深度融入世界經濟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境內外投資者也通過投資上市公司分享了中國經濟長期穩定發展的紅利。新規的出臺再次說明,我國擴大開放的方向不會變,支持企業依法合規境外上市的態度也不會變。
境外上市必須合規,不僅要遵守國內法律法規,也要符合境外上市地的規則,這是制度型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內在要求。長期以來,我國對企業境外上市的監管還存在一些短板,相關管理法規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我國現行規范企業境外上市活動的法規基礎主要是1994年發布的《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制定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早期,實踐中也出現過個別境外上市企業嚴重違法違規,損害了中國企業的整體國際形象,對中國企業境外融資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根據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對境外上市規則全面修訂,是完全必要的。
此次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是要在開放中謀發展,在規范中促發展,不是對境外上市監管政策的收緊。新規將為企業境外上市活動提供更加清晰、透明和可操作的規則,保持境外融資渠道暢通,促進企業依法依規開展境外上市活動,實現更加健康、更可持續的發展。
此次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統一對企業直接和間接境外上市活動實施備案管理,增強制度包容性。制度實施上,體現穩中求進、穩字當頭,先從增量開始做起,對存量企業給予充分的過渡期,保障備案管理平穩實施。同時,新規明確加強境內外監管協作,壓實市場主體責任。在規范管理的同時放開搞活,不對企業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發行上市條件等進行審查,也不搞變相審批,體現了“放管服”改革精神。
此次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給出負面清單,清晰設置了“紅綠燈”,明確法律法規禁止上市融資、威脅或危害國家安全、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等幾類情形不可境外上市,滿足合規要求的協議控制(VIE)架構企業備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這些規定解決市場重點關切和疑慮,有利于為企業境外上市活動構建更加穩定、更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此次完善企業境外上市監管制度,是我國深化資本市場雙向開放的重要舉措。改革的目的是繼續大力支持企業境外融資發展,明確境外上市“不可為”領域,是統籌開放和安全的有效手段,將有利于促進企業依法依規赴境外上市。政策將極大提升我國企業境外上市的整體合規水平,更好發揮境外上市在促進科技進步、支持企業發展、參與國際競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企業境外上市活動規范健康有序發展,有效保護境內外投資者合法權益。
境外上市制度的完善,體現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政策方向,將有效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用制度的確定性對沖外部環境的不確定性,充分體現了我國堅持規范和發展并重,推進資本市場進一步擴大開放的堅定決心。(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金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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