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實控人等向5萬余名投資者賠償24.59億元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芬棉
11月12日,廣州中院對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投服中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代表原告5萬余名投資者,獲判賠約24.59億元。
這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此案“示范意義重大”。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
投服中心稱,此案標志著以投資者 “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為特色的中國式集體訴訟司法實踐成功落地,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是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新標桿!
特別代表人提起訴訟
按照新證券法規定,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投資者保護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代表人參加特別代表人訴訟。
此規定甫出,即受到各界關注。備受期待的中國版集體訴訟將有法可依!
據投服中心介紹,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請求發起康美藥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普通代表人訴訟。2021年3月26日,廣州中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開接受投資者委托。4月8日,投服中心向廣州中院申請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4月16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廣州中院發布公告,同意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歷經庭前會議、開庭審理及多次調解會議后,廣州中院于11月12日開庭宣判。
廣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本案實施日2017年4月20日,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受廣州中院委托,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計算損失,測算投資者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扣除比例,損失測算后受損投資者52037名,損失約24.59億元。判決認定該損失由康美藥業責任人向投資者予以賠償。
財務造假代價慘重
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020年5月13日,證監會對該公司和21名責任人作出罰款和市場禁入的行政處罰決定。今年2月18日,證監會又對負責康美藥業財務審計的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正中珠江)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
廣州中院在庭審中查明,康美藥業披露的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虛增貨幣資金和未按規定披露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正中珠江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均構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
廣州中院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對這起全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康美藥業實控人等賠償投資者損失約24.59億元。同時,判決特別明確了各被告尤其是實控人、時任董監高等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100%連帶責任的有:實際控制人馬興田、許冬瑾,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邱錫偉,財務總監莊義清,職工監事、副總經理溫少生,監事、獨立董事馬煥洲和審計機構正中珠江合伙人、簽字會計師楊文蔚;
承擔20%連帶責任(約4.92億元)的有:董事馬漢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監事會主席羅家謙、監事林國雄、副總經理李建華、副總經理韓中偉、副總經理王敏;
承擔10%連帶責任(約2.46億元)的有:兼職獨立董事江鎮平、李定安、張弘;
承擔5%的連帶責任的有:兼職獨立董事郭崇慧、張平(約1.23億元)。
經過這一系列折騰,康美藥業目前也已進入破產重整階段。投服中心稱,2021年7月22日,投服中心代表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原告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并被選為康美藥業破產重整案9家債權人委員會委員之一,將參與債權人會議并行使表決權,切實維護特別代表人訴訟債權人合法權益。
“懲首惡”絕不手軟
法院判決首追康美藥業造假元兇。
除此之外,據證監會有關負責人通報,上市公司積極追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占款。在廣東省及各方的協調努力下,10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披露,經揭陽中院對公司控股股東關聯方資產進行強制執行,所得款項共計16.41億元已支付至公司管理人賬戶,用于沖抵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
與此同時,司法機關追究原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刑事責任。經偵查終結,佛山市檢察院已于10月27日向佛山中院提起公訴,指控馬興田犯相關刑事證券犯罪。佛山中院于當日立案受理相關案件,并與前期受理的康美藥業、馬興田單位行賄案合并審理,切實追究相關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證監會稱,通過多種手段并舉,構建了民事、行政、刑事立體化的責任追究體系,讓康美藥業案幕后實際操縱上市公司的為惡者付出沉重代價,實現了“懲首惡”的目標,有利于強化懲惡揚善、扶優限劣的鮮明導向,不斷增強市場各方的敬畏之心,共同營造良好市場生態。
下一步,證監會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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