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4月1日電 “全天然”“椰樹鮮榨”“老手藝”……當這些詞語作為商標出現時,你是不是覺得這種商品品質優良、效果超群?但其實,這類標志甚至無法注冊成為商標。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31日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具有欺騙性的商標案件審理情況和司法審查標準,并發布典型案例。
這些商標不能用
以“全天然”為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助理雒明鑫介紹,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類洗發液、染發劑、化妝品等商品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以違反“欺騙性”條款為由經復審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全天然”本身有“全部自然形成”的含義,使用在洗發液、化妝品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商品的原料成分全部由天然原料制造,不含任何化學成分,從而有可能產生誤認,被認定帶有欺騙性。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雒明鑫指出,類似情況的還有“古井原生態酒”“有機薈”等商標。?
至于“椰樹鮮榨”,雒明鑫指出,原告某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在第32類無酒精果汁飲料、啤酒(無酒精)等商品上。法院經審理認為,“鮮榨”一詞有“新鮮壓榨”的含義,使用在無酒精飲料等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其產品均為“新鮮壓榨”而成,從而可能產生誤認,被認定帶有欺騙性,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類似情況的還有“植萃醇露”“老手藝”等商標。
商標的“欺騙性”
那么,如何界定某一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三庭黨支部書記、法官張劍坦言,一般而言,認定某一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需要從標志指向、整體誤導性、欺騙可能性、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和注冊主體、判斷主體、誤認程度等多個角度綜合進行考量判斷。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兼政治部主任宋魚水在發布會上指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她說,該條款是商標的禁用條款,如果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違反“欺騙性”條款的規定,就意味著其本身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即使進行了使用,這種使用也不能使其注冊為商標。
設計商標不可打“擦邊球”
事實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相關案件并不少見。
近三年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涉“欺騙性”條款商標駁回復審行政案件收案數量分別為200件、508件、374件。在該類案件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被訴決定的比例為81.3%。
宋魚水表示,“欺騙性”條款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商標法》中最直接的體現之一。其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帶有欺騙性”的標志影響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消費決定,使商標發揮應有的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作用,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然而,在實踐中,我們發現部分經營者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僅從自身利益出發,設計商標時懷著僥幸心理,妄圖打‘擦邊球’,通過夸大宣傳、虛假描述等方式,誤導公眾。”
她說,這樣的商標無法獲準注冊,長遠看來,也影響商標申請人作為市場主體的正常經營與發展,無異于自毀長城。反之,經營者在注冊商標時,如能對標志有無欺騙性做出預判,并進行調整,主動避讓,將有助于減少商標被駁回的風險,提高商標申請注冊的通過率,降低注冊成本,有益于企業長期高質量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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