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關系到每一個人。
據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發布的2021年全國消防救援隊接處警與火災情況報告統計,2021年全年全國消防救援隊伍共接報處置各類警情195.6萬起,出動消防救援人員2040.8萬人次、消防車363.6萬輛次,累計從災害現場營救被困人員19.5萬人,疏散遇險人員46.7萬人;共接報火災74.8萬起,死亡1987人,受傷2225人,直接財產損失67.5億元,與2020年相比,起數和傷人、損失分別上升9.7%、24.1%和28.4%,亡人下降4.8%。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稱“消防法”)實施以來,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但目前的消防法中火災預防、應急消防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內容仍不夠完善,現階段消防事業仍滯后于人民群眾消防安全的需求,滯后于應急管理體系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加強應急救援,是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企業有序發展、維護經濟社會穩定的不可或缺之舉措。”202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榮民控股集團董事長史貴祿接受《中國企業報》記者采訪時作上述表示。為此,他建議進一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加強消防安全意識,減少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
一、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消防法于1998年制定,2008年全面修訂,2019年和2021年分別進行了兩次修正,基本順應了國家機構體制的改革和消防工作的改進需求。2018年公安消防部隊集體轉制,劃歸應急管理部管理,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作為應急救援的主力軍、國家隊,承擔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重要職責。但是,目前消防法關于地方黨委的責任規定缺失,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集中在消防宣傳方面,社會單位及人民群眾的責任規定較為概括,僅憑消防組織的力量,不足以滿足現實需要,責任落實不到位與部門協作不順暢的問題仍然存在。
二、消防安全防范較為滯后 隨著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大型商業綜合體、高層超高層建筑、軌道交通、倉儲物流等新型建筑、新型業態不斷涌現,危險化學品企業規模不斷擴大,火災荷載急劇增加,城中村、老舊小區、城鄉結合部、三合一場所消防基礎薄弱,火災風險隱患存量難減、增量難控。從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看,因電氣引發的占28.4%,而較大以上火災則有三分之一系電氣原因引起,且以電氣線路故障居多,占電氣火災總數的近八成。高層建筑火災不斷上升,人員密集場所亡人概率相對較高,2021年全年發生高層建筑火災4057起,死亡168人。新能源新業態衍生的火災風險也明顯增大,2021年電動自行車及其電池故障引發的火災近1.8萬起、死亡57人。消防法的防范不夠全面,消防安全宣傳仍然沒有深入人心,出現了新興消防風險增加,消防意識薄弱與消防防范知識缺乏并存的狀況。
三、缺乏應急消防救援的法律支撐 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立足我國國情和災害事故特點,構建新時代國家應急救援體系的重要舉措。當前,消防法關于消防組織和滅火救援的規定,對于火災事故處置規定較為完善,但對于其他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及部分緊急性消防安全事件的規定比較原則。尤其是應急消防救援的相關權利義務、管控調度等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撐。
四、消防安全法律責任不健全 消防法中法律責任體系與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相匹配,缺乏政府、行業部門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任追究機制,缺乏不履行各類災害事故應對處置責任追究規定,缺乏對引發較大或者重大火災事故的單位及人員責任追究規定。法律責任規定剛性不足,導致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應急救援違法行為打擊及震懾的法律效果沒有充分凸顯。
對此,史貴祿提出了三個建議:一是修法時,建議夯實消防安全責任,轉變消防安全理念。
1.建議修改消防法第二條為:消防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聯防聯控的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
2.建議修改消防法第四條,明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在職責范圍內對相關工作進行監管。
3.建議修改消防法第六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通過修訂立法,進一步細化黨委政府領導責任、行業部門管理責任、職能部門監管責任、單位法人主體責任、人民群眾社會責任的規定,推動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工作聯防聯控格局,構建科學的消防安全維護理念。
二是修法時,建議明確應急救援職能。建議修改消防法第七條為:國家加大消防工作信息化投入,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風險動態感知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支持有關協會、消防技術服務、培訓、應急救援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提供消防宣傳、培訓、隱患整改、應急救援等服務,鼓勵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通過修訂立法,結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組建,進一步明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與其他應急救援隊伍關系定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的具體范圍、信息共享、災情研判、調度指揮、應急處置等方面權利義務,為應急救援隊伍應對處置各類災害事故提供法律支撐。
三是修法時,建議健全法律責任追究體系。建議提高處罰力度,修改消防法第六十七條,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主體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對消防安全事故承擔法律責任。對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消防法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應責令其承擔限期整改、罰款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