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銀保監會起草的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險業務監管的相關通知,目前正在業內征求意見。從征求意見稿看,總體基調是“有多大能力辦多大事”,確立了六大準入條件和五大經營行為規范,并明確要求保險公司應嚴格管控受托保險中介機構的銷售行為,避免出現影響業務數據真實性等問題。
明確六大準入條件
據業內人士介紹,此次對互聯網財險業務的強監管,是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配套政策。
互聯網財險業務,是指財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公開宣傳銷售財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從征求意見稿看,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應符合六大條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連續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價為B類及以上;1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受到重大行政處罰;1年內未存在經營互聯網財險業務嚴重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情形等。
基于此,符合上述條件的保險公司,可不設分支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除車險、農業保險以外的互聯網財險業務。不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則不得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不得在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自營網絡平臺及其他互聯網平臺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不得通過關聯交易輸送不當利益
在經營行為規范上,監管部門也制定了5條經營行為規范。
例如,要求保險公司與網絡平臺企業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合作,應審慎選擇合規網絡平臺企業,應堅持提升經營效率、讓利保險消費者,不得以保費分成等方式,以與保費掛鉤的“技術服務費”“營銷宣傳費”等名義向網絡平臺企業變相支付畸高手續費、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還應維護經營獨立性和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不得違規通過關聯交易向網絡平臺企業及其關聯方輸送不當利益,不得利用網絡平臺企業持股的優勢地位擠壓其他保險公司合作機會。
保險公司對依托特定場景提供相關保障的互聯網財險業務,應嚴格遵循保險產品監管相關規定,合理評估特定場景風險狀況,科學厘定保險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不得通過高定價、高費用方式侵害保險消費者權益。
針對近年來虧損嚴重的融資性信保業務,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應遵循依法合規、小額分散和風險可控的原則,不得承保保費占據融資義務人綜合融資成本比例過高的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保險公司應依法向保險消費者做好保險期限、保險費率、保費及其分期繳納方式、保險責任、除外責任等投保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不得侵害保險消費者知情權和剝奪保險消費者自主選擇權。
此外,互聯網保險公司應逐步實現全流程、全環節線上運營,不斷豐富互聯網特色產品,不斷提升公司自營業務比重。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發揮比較優勢,堅持錯位競爭和差異化發展戰略,逐步提升互聯網保險的普惠屬性。
禁止與無保險中介資質機構合作
保險中介機構作為互聯網財險業務流程中的重要環節,也將面臨嚴監管。征求意見稿對保險公司合作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的保險中介機構有明確“門檻”要求:具有3年以上財險業務經營經驗;銷售管理、保單管理、客戶服務等信息系統完備,業務流程管理滿足業務需要;1年內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
同時,規定保險公司與受托保險中介機構雙方應明確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預案、違約責任及客戶投訴處理機制等。保險公司應嚴格管控受托保險中介機構的銷售行為,不得與無保險中介資質的機構發生業務往來,不得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列費用等方式套取相關費用,影響保險公司財務業務數據真實性。受托保險中介機構的客戶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保險產品,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財險業務銷售考核指標掛鉤。
落地服務方面,對于部分無法在線完成核保、保全、理賠等保險業務活動的,保險公司可通過分支機構、設立專業服務機構或委托外部合作機構等方式,向保險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財險落地服務。但是,保險公司應對外部合作機構的服務質量承擔管理責任。
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如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由銀保監會或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違反規定的,本著同類業務保持統一裁量標準的原則,監管部門將對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同查同處。
(記者 黃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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