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作為賄賂犯罪發生的主要源頭,行賄不查,受賄不止。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中央組織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受賄行賄一起查上升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性文件。
在賄賂犯罪中,行賄與受賄相伴而生,互為成立前提,需要一同遏制。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腐敗是黨面臨的最大威脅,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堅決防止黨內形成利益集團。之后,十九屆中央紀委多次提到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問題。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圍獵”和甘于被“圍獵”交織等問題依然突出,要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提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對巨額行賄、多次行賄的嚴肅處置,堅決斬斷“圍獵”和甘于被“圍獵”的利益鏈。十九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工作報告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可見,我國的反腐敗斗爭一直呈現持續的高壓態勢,對行賄犯罪的打擊也在不斷加強。
重視行賄查處,有利于斬斷權錢交易的鏈條
《意見》指出,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斬斷“圍獵”與甘于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系網的有效途徑。刑法理論認為,賄賂犯罪是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的侵犯。但卻有少數人認為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人在賄賂犯罪中的危害更大、影響更大。還有人錯誤地認為受賄人是“強勢”的,行賄人是“弱勢”或被迫的。這些認識引發了過去實踐中存在的“重查受賄、輕辦行賄”的情況。究其根源,是因為沒有抓住賄賂犯罪權錢交易的本質,忽視了“交易”才是賄賂犯罪的核心環節。事實上,行賄人的“圍獵”與受賄人的“被圍獵”,往往糾集在一起,共同誘發賄賂犯罪。而其中的行賄,則是交易的源頭。因此,打擊賄賂犯罪,就是要打擊權錢交易,作為受賄人與行賄人的交易雙方都需要被遏制。僅遏制其中一方,尤其是只遏制受賄人一方,忽視行賄人一方,就難以從犯罪發生的機理和源頭上提出有效的防控思路,也難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防控機制。《意見》還指出,要清醒認識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干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可見,重視對行賄的查處,也將成為接下來控制腐敗增量的關鍵,成為鞏固國家反腐敗工作成果的關鍵。
重視行賄查處,有利于將腐敗犯罪治理擴展至多領域,形成全方位治理
《意見》提出,要深刻把握行賄問題的政治危害。需要認識到,行賄破壞的不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更會誘發不當競爭、影響社會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影響國家的長治久安。此次《意見》強調對行賄的防控,除了防控腐敗犯罪本身,更是要鏟除腐敗的土壤。具體來說,就是要防止行賄人利用權錢交易破壞政治生態,影響黨和國家的權威;避免行賄人利用政商勾結破壞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嚴防行賄人利用“潛規則”敗壞社會風氣、破壞干群關系。上述風險短期內會影響社會穩定,長遠來看則會影響到民心向背。通過受賄行賄一起查,就是要遏制行賄人的犯罪傾向,形成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經濟生態、社會生態和文化生態,確保黨和國家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有少數人認為,查處行賄會影響企業經營和當地經濟發展,甚至主張對行賄犯罪網開一面。這是必須要駁斥的重大誤解和錯誤傾向。犯罪必須被查處,這是原則問題。通過查處企業行賄,還能強化企業合規意識,營造清朗營商環境,消除經濟潛在風險,促進市場有序經營,這才是確保黨和國家的經濟建設事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應循之道。
重視行賄查處,有利于收集證據,實現案件的突破,有效打擊犯罪
賄賂犯罪往往呈現出一對一的情況,導致證據來源較少,影響到對犯罪的認定和打擊。受賄行賄一起查,可以擴展證據來源,形成證據之間的印證,確保證據鏈完整穩定,避免放縱犯罪。受賄行賄一起查,最直接的效果是通過同步查處,避免雙方串供,能夠打破雙方的僥幸心理,取得證據的突破。同時,結合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認罪認罰越早,從寬幅度越大”的規定,能夠反向激勵犯罪人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配合,打破犯罪雙方的“攻守同盟”,擴展證據來源,避免放縱犯罪。
重視行賄查處,需要注重綜合治理與源頭治理,通過多元主體的合作和參與建立起聯合懲戒措施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對腐敗采用的是“零容忍”的刑事政策,并特別關注綜合治理。此次《意見》針對行賄犯罪的防控主體,除了傳統上常見的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之外,還有人大、政協和組織人事部門、統戰部門、執法機關,使得犯罪防控主體更加多元。多元主體合作參與的直接效果就是擴充了懲戒手段,從而不僅強化了打擊力度,還能針對誘發犯罪的因素加以防控,實現了源頭治理。此次《意見》在對不法行為的后果設置上,除了傳統的處罰措施、財產刑以及沒收追繳責令退賠之外,還提出了要糾正行賄人通過行賄所獲得的職務職稱、政治榮譽、經營資格資質、學歷學位等,這就大大降低了行賄人通過犯罪獲取收益的可能性。值得關注的是,《意見》還提出要組織開展對行賄人作出市場準入、資質資格限制等問題進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賄人“黑名單”制度。近年來,我國一些地方一直在積極設立行賄黑名單制度,例如,2020年湖南省就將涉及賄賂的13家企業、36名個人列入失信行為“黑名單”,使其受到限制從事招標活動、取消享受財政補貼資格等聯合懲戒。“黑名單”制度旨在根據查詢結果,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作出限制準入、取消投標資格、降低信譽分或資質等級、中止業務關系等處置。通過進一步強化犯罪的不利后果,遏制行賄人犯罪傾向。同時還可以引導企業合規經營,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未來可以在《意見》的要求下,根據地方探索的經驗,進一步推動設立國家層面的行賄檔案數據信息庫,設置多元后果,科學制定分級分類處置標準,并確保相關標準清晰合理。
重視行賄查處,還要確保犯罪查處與民生保障的平衡
在強調嚴密法網、嚴格行賄查處的同時,還要確保職權的合法合理行使,尤其要避免影響到企業的合法經營,確保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查處企業犯罪,要盡量降低對企業勞動者的就業影響,盡量不損害投資者、客戶等無辜第三人利益。基于這種考慮,《意見》中專門強調,紀檢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既要嚴肅懲治行賄,還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員和企業合法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保障企業合法經營。要從嚴把握相關措施的適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措施,嚴禁濫用留置、搜查、技術調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嚴禁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人員和企業的財物。要充分研判使用辦案措施的后果,將采取措施對企業合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這些規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體現了國家在懲治犯罪的過程中對民生的考量。
相關稿件